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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燕诉被告黄妙清、甘久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黄妙清,甘久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林燕,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妙清,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甘久钟,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燕与被告黄妙清、甘久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妙清借款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林燕负担。审判员 陈 庄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