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潢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潢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黄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毛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