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执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琴,路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案号(2014)射执字第0319号审判组织合议庭裁判结果决定过程合议裁判方式裁定裁判文书页数2印刷份数6(份)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孙天华①拟稿人②核稿人孙天华③签发人④校对人(1)(2)⑤印刷人边海凤⑥装订人边海凤⑦监印人王磊备注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0319号申请执行人周秀琴,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路婷,居民。申请执行人周秀琴与被执行人路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射虎初字第0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3700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0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存款1200元,余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已强制执行到位120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开民初字第0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唐剑波审判员 刘必胜审判员 孙天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边海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