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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梁心青、梁光英、梁心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梁心青,梁光英,梁心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7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负责人王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长远,男,系该支行信贷员。被告梁心青,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光英,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心增,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告梁心青、梁光英、梁心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于2014年7月3日以经本院庭前调解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英楠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