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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守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守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街公联路。法定代表人王梓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剑锋,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守国,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守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蔺 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