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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南执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唐井兵,李建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南执字第0012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委托代理人范素妹。被执行人唐井兵。被执行人李建芹。本院在执行陈军与被执行人唐井兵、李建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井兵、李建芹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陈军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大南民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陈军发现被执行人唐井兵、李建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庆华代理审判员  王季锋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