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南执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唐井兵,李建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南执字第0012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委托代理人范素妹。被执行人唐井兵。被执行人李建芹。本院在执行陈军与被执行人唐井兵、李建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井兵、李建芹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陈军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大南民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陈军发现被执行人唐井兵、李建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庆华代理审判员 王季锋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