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行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李亮诉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泰姜行初字第0023号原告李亮。委托代理人张玉宝,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彦哲,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法定代表人吴琼,该镇镇长。原告李亮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李亮自愿于同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亮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顺群审 判 员 杨 京人民陪审员 杨雨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