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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东执裁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立云与攀枝花博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云,攀枝花博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攀东执裁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周立云,男,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攀枝花博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沙坝村二社。申请执行人周立云依据(2014)攀东民调确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履行期限届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攀枝花博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余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发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