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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于瑾与张海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瑾,张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于瑾。被告张海军。原告于瑾与被告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瑾诉称,2011年5月份,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同年12月下旬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1个月后归还。2011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打了50000元欠条一张。因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2013年11月4日原告找到被告催要,被告将本息计算后重新向原告出具58000元欠条一张。被告至今不予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8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依原告于瑾诉状所提供的被告信息,本院查找不到被告,后按原告提供的其他地址也无法找到被告。因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免收,退还原告于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晋姝萍审判员  张 媛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