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井研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井研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周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井研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法定代表人:袁海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谢万平,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井研县石牛乡。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尹晏军,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大勇,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井研县周坡镇,村民。本院在执行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周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人民币10122.24元及从2013年9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期间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