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保法与被上诉人济源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保法,济源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法,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莲东村。负责人赵伟,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赵建生,该公司清算组成员。上诉人赵保法与被上诉人济源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保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行智、被上诉人济源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建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43元,由上诉人赵保法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董 慧代理审判员 石 林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