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与卢开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卢开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847号原告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952855-7,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法定代表人任达林,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李珍前,系凤冈县司法局龙泉镇司法所干部。被告卢开奎,男,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卢开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当庭兑现完毕为由,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以被告当庭兑现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龙再学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达宇错误!未指定书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