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张×,张一×与宿××,周××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420号原告张××,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朋友关系),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机球三厂大楼305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302135154。原告张×,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友缘养老院,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706242534。法定代理人张××,基本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基本情况同上。原告张一×,男,199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市第二南开中学学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天拖南道金典花园1-4-2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9809173513。法定代理人张××,基本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基本情况同上。被告宿××,男,193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港街87-4号。被告周××,女,193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张一×与被告宿××、周××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张一×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张×、张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张×、张一×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