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茌法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明林与王士林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林,王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林。被执行人:王士林。聊城中院作出的(2013)聊民一终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士林在你处XXXXXXX、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各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