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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渠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万云与徐大海、张秀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云,徐大海,张秀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渠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李万云,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徐大海,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张秀清,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云诉被告徐大海、张秀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云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大海、张秀清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李万云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  海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德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