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高蕾、庞龙与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蕾,庞龙,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37号原告高蕾,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庞龙,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肖剑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住所地:。委托代理人黄志明、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蕾、庞龙诉被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蕾、庞龙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蕾、庞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蕾、庞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高蕾、庞龙负担。审判员 林惠卿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晓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