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与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梅执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闽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林渊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林云银,闽清县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陈兵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闽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的梅国土征闲费(2014)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本案在审查期间,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梅国土征闲费(2014)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指定的义务,申请人闽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梅国土征闲费(2014)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闽清县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闽清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梅国土征闲费(2014)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刘美玲审判员 刘伯雅审判员 刘孝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美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