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彭明亮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801号罪犯彭明亮,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曾因被告人彭明亮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27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在判决宣判后,发现其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东三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明亮犯抢劫罪,连同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彭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明亮系累犯,且属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嘉奖31次;2011年12月记表扬一次,2012年5月记表扬一次,2012年10月记表扬一次,2012年10月记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3月记表扬一次,2013年9月记表扬一次,2014年2月记功一次,2014年2月记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分。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明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但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明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