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重庆华夏大观园动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天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夏大观园动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夏大观园动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志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华夏大观园动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实际办公地址在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主要办公及住所地均在巴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重庆天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提交的基础证据,可认定上诉人重庆华夏大观园动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9楼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