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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马界安、王金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马界安,王金庄,袁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终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负责人宋立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界安。被执行人王金庄。被执行人袁瑞英。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马界安、王金庄、袁瑞英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