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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干兴艳和双流县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兴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龙泉行初字第102号起诉人:干兴艳。本院收到起诉人干兴艳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2年2月8日傍晚,起诉人在双流县人大走廊上被殴打成遍体鳞伤,被起诉人双流县公安局至今不给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回执单,不给是否立案决定书。起诉人于2013年5月21日向被起诉人申请信息公开,再次递交控告材料,就是否立案给予书面答复。被起诉人作出双公答字(2013)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其中有一个答复是:经我局调查,未发现有林忠洪殴打他人的事实。起诉人于2013年11月4日依法向被起诉人申请信息公开,其内容为:双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双公答字(2013)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答复:经我局调查,未发现有林忠洪殴打他人的事实。请求公开被起诉人调查的案卷,以证实调查得出��这个结论。被起诉人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双公答字(2013)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其内容为:案卷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我局不予公开。你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访。起诉人对此答复不服,因此,请求:1、判决被起诉人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起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公开调查的案卷,被起诉人已经答复其“案卷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我局不予公开。你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访”。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公开调查的案卷材料,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干兴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伏    诗    祥审判员 李翊人民陪审员汪广秀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钟    小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