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桓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延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富,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246号���请执行人:王延富,男,1948年5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宋华,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王延富诉被告宋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宋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延富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田召朋人民陪审员  王 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