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延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富,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246号���请执行人:王延富,男,1948年5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宋华,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王延富诉被告宋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宋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延富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田召朋人民陪审员 王 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