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一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张劲辉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0512号原告:郑某某,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秦某乙,临泉县迎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某,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 伟审 判 员  张劲辉人民陪审员  安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耀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