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执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宝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琴,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开执字第003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琴。被执行人高波。张宝琴与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淮开民初字第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宝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波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符合程序终结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淮开民初字第04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蓉执行员 罗春国执行员 王海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