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安镇支行与天津市奥宇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安镇支行,天津市奥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安镇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负责人吕宪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奥宇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江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安镇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奥宇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4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209352.92元、诉讼费27632.5元、执行费5844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新审 判 员 杜志如代理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