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商初字第8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修造厂与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修造厂,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837-1号原告: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修造厂。代表人:李明春。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胡言菁。被告: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黎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修造厂与被告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修造厂撤回对被告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76元,减半收取2538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诉讼费4408元,由原告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修造厂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