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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执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国良与刘丽梅离婚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良,刘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877-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良。被执行人刘丽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丽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丽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立即搬出长沙市芙蓉区某某城某某栋某某单元某某楼某某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