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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党斌虎诉被告李宝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斌虎,李宝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党斌虎。被告李宝铮。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斌虎诉被告李宝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公告送达,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党斌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孝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