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党斌虎诉被告李宝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斌虎,李宝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党斌虎。被告李宝铮。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斌虎诉被告李宝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公告送达,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党斌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孝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