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浈法执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执字第45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王某芬,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韶浈法执字第455号离婚纠纷的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芬银行存款,现因王某芬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芬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小凡审判员 叶显发审判员 何少维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聂燕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