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终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续杰与李新记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续杰,李新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终字第00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续杰,男。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朝阳,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新记,男。上诉人续杰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3)翼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3)翼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翼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姜新生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慧勇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吕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