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终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续杰与李新记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续杰,李新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终字第00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续杰,男。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朝阳,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新记,男。上诉人续杰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3)翼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3)翼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翼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姜新生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慧勇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吕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