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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与郝凤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郝凤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洪斌主任被告:郝凤学,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诉被告郝凤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田序顺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