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墨市西苑山庄与朱建壮、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垛石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商初字第837号原告即墨市西苑山庄,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刘升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帅,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波,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壮。被告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垛石村委会,住所地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垛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市西苑山庄与被告朱建壮、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垛石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即墨市西苑山庄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建壮、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垛石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西苑山庄撤回对被告朱建壮、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垛石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即墨市西苑山庄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立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