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潮平法三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黄某州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州,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潮平法三民初字第8号原告:黄某州,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业,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被告:叶某,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业,福建省平和县人,住饶平县。原告黄某州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州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有作风问题,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被告于2013年7月20日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不知下落。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叶某没有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3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偶因生活琐事吵架,加上原告怀疑被告有作风问题,夫妻感情逐渐冷淡。被告于2013年7月以出外打工为由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寻找,不知下落。原告遂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经公告传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饶镇南联村《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经开庭质证,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辩权利,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原告供的证据及所要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姻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因被告行为不检点,导致原告对其失去信任,夫妻感情逐渐冷淡。进而被告又长期弃家不归,造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已失去与其继续共同生活的信心,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判令离婚,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放弃其抗辩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州与被告叶某离婚。二、现有各人衣物归各自所有。三、夫妻存续期间,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州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瑞文审 判 员 黄焕强人民陪审员 邱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