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车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申科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申科,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车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李申科。被执行人张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法车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军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军在金融机构有账户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军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163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伟宏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