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吴亲锋与泉州市汇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亲锋,泉州市汇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吴亲锋,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告泉州市汇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汇金广场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陈清鑫,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辉虎,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南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亲锋与被告泉州市汇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亲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海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圣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