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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司夏夏与冯长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夏夏,冯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司夏夏,农民。被执行人冯长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司夏夏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24日交清了案件款,申请人司夏夏于同日领取了案件款,并书写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