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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民终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郝更新与赵保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保元,郝更新,王雪,马青怀,孙耀祖,陈永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终字第00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元委托代理人任凡,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更新.委托代理人王永平,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琳,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雪原审被告马青怀原审被告孙耀祖原审被告陈永乐上诉人赵保元与被上诉人郝更新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2012)泾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更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平、王琳,被上诉人赵保元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凡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王雪、马青怀、孙耀祖、陈永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12)泾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保元所交上诉费127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娟芳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张作儒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汤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