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618号原告路某某,女,1988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中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