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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康某与吕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康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康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吕某、李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18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吕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康某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1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张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被执行人吕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康某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吕某、李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80元,由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负担4200元;吕某某、吕某、李某某负担2100元;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1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