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吉林省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科瑞物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吉林省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科瑞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707号原告郭某某,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48—18号。法定代表人于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红,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科瑞物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8258号。法定代表人张一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宇驰,该单位部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吉林省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科瑞物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同意被告吉林省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因此次漏水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总计赔偿款60,000.00元,此款已当庭给付完毕,并且原告表示因此次漏水不再追究长春科瑞物业有限公司的责任,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对二被告均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罗 庆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