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梁国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国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958号罪犯梁国健,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清新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国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梁国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国健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嘉奖19次;2013年1月记表扬一次,2013年6月记表扬一次,2013年12月记表扬一次,2014年2月记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2月记功一次。罚金30000元已执行2000元,但出具了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国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但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国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