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梨民小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梨树县永昌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世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梨树县永昌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杨世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梨民小额字第3号原告梨树县永昌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立武,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杨世权,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永昌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世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永昌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永昌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梨树县永昌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退回原告梨树县永昌农资有限责任公司25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栾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