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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72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张锋刚、全莉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张锋刚,全莉丽,武汉中鄂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728-1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负责人任清尧,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新文,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锋刚。被告全莉丽。被告武汉中鄂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高潮。法定代表人周幼明,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张锋刚、全莉丽、武汉中鄂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锋刚、全莉丽、武汉中鄂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锋刚、全莉丽、武汉中鄂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人民陪审员  刘绪早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