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詹勇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524号罪犯詹勇,男,汉族,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1年8月3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先行羁押时间已折抵刑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有悔改表现,2013年4月2日经本院以(2013)宿中刑执字第04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4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詹勇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以及同改罪犯证词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詹勇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和同改罪犯的证词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表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詹勇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勇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玲审 判 员 赵 虎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