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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特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光汉与被申请人刘微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光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特字第30号申请人刘光汉。申请人刘光汉要求宣告刘微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光汉诉称,申请人与刘微系父女关系。刘微患有精神分裂症,于1994年10月2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多方寻找,仍无音讯。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刘微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刘微,女,汉族,1961年9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本市鼓楼区水佑岗5号306室。刘微系申请人刘光汉的女儿。刘微患有精神分裂症,于1994年10月24日离家出走,其父刘光汉于次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经多方寻找,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6月24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刘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被申请人刘微于1994年10月2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刘光汉作为刘微的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刘微死亡,本院发出寻找公告,期间届满,刘微仍下落不明,应依法宣告刘微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微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 池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戴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