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法忠、刘春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法忠,刘春英,北京永城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971号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树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明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丽茹,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法忠。被告刘春英,系陈法忠之妻。被告北京永城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坝西北门。法定代表人孙西勇,经理。本院在审理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法忠、刘春英、北京永城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以被告陈法忠已偿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5元及保全费405元由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桂忠审 判 员 王明军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