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民一初字第00002号-1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陶俊与姚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俊,姚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一初字第00002号-1原告:陶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强,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金贵,女,1952年8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镜民一初字第000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姚金贵和担保人的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姚金贵所有的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陶俊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