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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6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唐×与董×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董×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6839号原告唐×,男,2013年4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唐敏(唐×之母),1986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艳丽,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建国(董×之父),1955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唐×诉被告董×抚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西安市新城区,在北京只是短期工作,无户籍,租住于北京市丰台区政馨家园三区6号楼1009室。因无法在京工作已退租并于2014年2月22日离开北京。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原告唐×法定代理人唐敏提供的据以证实董×在北京市丰台区的居住证明系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备案的董×与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承租北京市丰台区政馨家园三区6号楼1009室的房屋租赁合同。经本院向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调查核实,董×在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曾租过房子,因与人发生纠纷已于2014年2月19日退租。本案于2014年4月3日立案,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此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中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