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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陶光勇与刘德宽、刘德山、刘四清、刘庆九、刘红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光勇,刘德宽,刘德山,刘四清,刘庆九,刘红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陶光勇。被告刘德宽。被告刘德山。被告刘四清。被告刘庆九。被告刘红敏。原告陶光勇与被告刘德宽、刘德山、刘四清、刘庆九、刘红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光勇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德宽、刘德山、刘四清、刘庆九、刘红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光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光勇撤回对被告刘德宽、刘德山、刘四清、刘庆九、刘红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陶光勇负担。审判员  石爱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建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