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陶光勇与刘德宽、刘德山、刘四清、刘庆九、刘红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光勇,刘德宽,刘德山,刘四清,刘庆九,刘红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陶光勇。被告刘德宽。被告刘德山。被告刘四清。被告刘庆九。被告刘红敏。原告陶光勇与被告刘德宽、刘德山、刘四清、刘庆九、刘红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光勇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德宽、刘德山、刘四清、刘庆九、刘红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光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光勇撤回对被告刘德宽、刘德山、刘四清、刘庆九、刘红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陶光勇负担。审判员 石爱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建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