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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成洪与沈斌、沈虎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洪,沈斌,沈虎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陈成洪。被执行人沈斌。被执行人沈虎弟。本院在执行陈成洪与沈斌、沈虎弟(2014)金义执民字第1334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义执民字第1334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艳执行员 王之亮执行员 周俊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楼冬锦